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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
2019-12-06 来源:桐城住建局 浏览次数:
3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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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,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《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》。新规提出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近3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且有守信行为信息的,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入本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“红名单”,并给予其相应奖励,比如评先评优、加大优惠政策支持;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、造成不良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,则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“黑名单”,采取严格惩戒措施,比如限制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。
根据新规,对一般失信行为情节轻微,信息公开后,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主动纠正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社会影响,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,可以在信息有效期限届满前停止公开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失信记录信息有异议的,可以向作出记录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,并提供相应证据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异议申请,应当及时核查。经核查确属有误的,应当删除失信记录;确属无误的,应维持原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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